香港的離婚率在疫情後大幅上升後持續上升,其中許多涉及跨境婚姻。此外,2023年香港的離婚申請數量年增25%,數據顯示因通姦和養育子女衝突等原因尋求離婚的年輕夫婦數量激增。
離婚的過程可以是一個漫長、複雜且充滿情感的過程。聘用一支富有同情心、值得信賴且經驗豐富的家庭律師團隊至關重要,他們可以引導您達成公平的解決方案,使雙方都能展開新的生活。
解除婚姻關係
如要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請離婚,您必須滿足幾項在《婚姻訴訟條例》(第 179 章)第 11A 條和第 12 條中找到的基本要求和法律依據:
- 你們必須結婚至少一年,除非呈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基於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的理由;
- 婚姻必須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這將基於以下五個事實之一:不合理的行為、通姦、遺棄、雙方經同意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未經同意分居最少連續兩年;和
-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或雙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例如在香港就業。ng.
離婚程序從「離婚呈請」開始,提出離婚的配偶需填寫表格,內容涉及離婚理由、子女安排(如適用)以及有關離婚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如果雙方都能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那麼法院將頒布暫准判令。尤其如案件涉及兒童,法院將不會在最終確定與兒童有關的所有安排之前頒布絕對判令。
離婚程序從開始到結束可能需要 6 個月到幾年的時間。離婚程序的持續時間將取決於其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孩子和財務問題是否已達成一致,以及是否仍有任何未解決的持續爭議。
子女安排
子女安排通常是離婚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在香港, 子女安排主要涉及三個範疇:監護權、照顧和管束權,以及探視權。
通常,法院傾向於將子女的監護權授予雙方父母共同擁有,而非單一父母擁有。無論你是獲得單獨監護權還是共同監護權,作為父母,雙方均有權就教育、健康和宗教等重大子女事項進行協商。
「照顧和管束權」指擁有負責作出有關子女日常決定的權利的父母, 當中包括與子女有關的所有日常決定以及子女每天的居住地點。家事法庭可以授予雙方父母分擔照顧和管束權。有照顧和管束權的父母有權為子女申請經濟支持,法院的目標是在可行的情況下確保子女的經濟狀況與婚姻沒有發生狀況前相似。
如果父母一方有照顧和管束權,那麼無論是透過雙方之間的協議還是法庭的命令,另一方將有合理的機會探望孩子。一般來說,在發布有關兒童的命令時,家事法庭在考慮兒童的福祉或「最大利益」時,將廣泛地考慮各種因素,其中包括:
- 有關兒童的願望和感受(根據兒童的年齡和理解力);
- 兒童的身體、情緒和教育需求;
- 任何變化可能對兒童的影響;
- 兒童的年齡、性別、背景以及法庭認為與孩子相關的任何特徵;
- 讓兄弟姊妹待在一起的好處;
- 父母的經濟資源;和
- 住宿
在理想的情況下,有關子女安排的事宜最好由父母雙方或在調解員的幫助下達成協議。如案件需通過法庭程序並進入冗長的訴訟,可能會是一次昂貴、耗時、壓力大且令人心力交瘁的經歷。
附屬濟助
附屬濟助
可以於離婚程序中提出。附屬濟助是一種經濟給養命令,例如: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整筆付款令、定期付款命令、扣押收入命令、售賣令等。法院在決定適當的命令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 現在和可預見未來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 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 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準;
-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持續時間;
- 任何一方身體或精神殘疾;
-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照顧家庭;
- 任何一方因婚姻破裂而失去任何的利益;和
- 關於案件的所有情況
此外,法院還可發出贍養令,其中涵蓋為兒童提供贍養費。財務問題也可以透過定期付款命令和財產調整令來處理。
其他家事法庭的申請
當配偶做出不當行為時,例如不履行贍養義務、在財務揭露階段丟棄資產,甚至進行家庭暴力行為,有機會需向家事法庭提出緊急的申請。
下一步
在香港辦理離婚程序可能會很複雜,但有一支值得信賴的家庭律師團隊陪伴在您身邊,可以為您在達成公平的解決方案中提供巨大幫助。與我們的家庭律師團隊聯繫,了解我們如何為您的離婚提供進一步支援。
詞彙表
o 附屬濟助:指離婚訴訟開始後尋求的經濟補助申請(例如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婚姻財產轉讓、婚姻資產分割等)。
o 探視權:這涉及沒有孩子「照顧和管束權」的父母看望孩子的權利。
o 照顧和管束權:有照顧和管束孩子的父母做出的決定,當中包括日常生活的決定。
o 管養權判令:此權利可由父母一方單獨負責或由父母雙方共同負責。這包括保障和促進兒童福利而做出的重大決定,包括健康、教育、宗教和醫療需求。
o 暫准判令:當離婚的法律程序要求得到滿足時,法庭暫時發出暫准判令。
o 絕對判令:這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最終離婚判令。
o 離婚:合法解除婚姻關係。
o 表格 E:有關婚姻中財務和資產揭露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o 表格 J:用於陳述兒童資訊的表格,以促進有關兒童事務的爭議解決程序。
o 贍養令:法院在根據相關條例考慮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中規定的情況後,例如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 192 章)第 7 條後,決定那一方應支付及如何支付贍養費。
o 調解:為有分歧的雙方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試圖幫助他們達成一致或找到雙方同意的問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