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展開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步驟和考慮事項

在香港,通過法院展開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爭端可能非常昂貴、不可預測、情感耗盡且耗時。同時亦有可能面對其他風險的。因此,在開始民事訴訟之前,了解香港的訴訟過程及其可能涉及的內容是很重要的。

首先,應探索以「另類排解程序」解決爭議:在開始正式法律程序之前,當事人應該探索以「另類排解程序」(ADR),例如調解(由調解員協助談判和解決爭端),或仲裁(通常在商業爭端中使用,由仲裁員作為協調人)的方式解決爭議。這兩種替代途徑通常比訴訟更快且更便宜,因此值得考慮。

開始正式法律行動:如果「另類排解程序」(ADR)未能成功,當事人可進行正式法律行動,以原告的身份起訴被告。原告人會先向被告發出並送達適當法院的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

被告此後將有14天的時間,就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作出認收,並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如果被告打算抗辯,必須在28天內提交並送達抗辯書。

香港的三個法院:香港有三個主要的民事訴訟法院——包括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包括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以及終審法院。

區域法院處理港幣75,000元至300萬元之間的較小額的民事訴訟。區域法院亦包括家事法庭,但其管轄權有限。

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對民事案件具有無限管轄權,可以審理所有超出區域法院範圍的訴訟案件。

此外,香港法院體制亦包括其他幾個審裁處,專責處理其他審裁事務,包括小額錢債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

申訴答辯書和案件管理:在被告提交答辯陳述書後,法院可能會舉行案件管理會議,以對案件進行有效管理。案件管理會議將定下案件處理的時間表,亦可能促進和解討論——法院總是鼓勵當事人自行解決爭端,而不是進行全面審訊。

文件披露及證據:文件披露涉及訴訟雙方之間交換相關文件。即使披露某些文件可能對自身案件不利,但是每一方亦必須披露對案件有重要影響的文件。當事人還可能根據他們對案件所知的情況,提供宣誓的證人陳述。

民事審訊:證據通常在審判中提供,證人亦會出庭證明其所有陳述為事實。雙方可以交叉盤問證人,專家亦會被邀請出庭作口述證供。

判決書:法官將在審判結束後作出判決,當中包括說明法院的決定及其理由。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可能使用其廣泛的權力授予一系列補救措施,包括:

  • 訟費保證令;
  • 損害賠償;或
  • 禁制令——包括臨時禁制令和容許查察令。

如果其中一方對判決不滿,他們有權向更高法院上訴。

根據《外國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香港法庭的判決在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以及荷蘭、比利時和德國等少數其他國家通過註冊執行。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條例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較早前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執行判決:在法庭作出判決後,倘若法庭判決的補救方法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勝訴方(判定債權人)不會自動取得在法律程序所尋求的補救方法(例如補償)。因此,判定債權人可能需要探索執行判決的行動。這些行動可以包括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執行令狀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最後考慮事項:香港的民事訴訟過程提供一個結構化的解決爭端框架。然而,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規定的時效限制,當事人在提起民事索賠時應注意以下時限限制,例如:

  • 收回土地的訴訟:從權利產生之日起12年(如果是政府提起索賠則為60年);
  • 合同:從違約之日起6年;
  • 契約:從違約之日起12年;
  • 欺詐性信託違約:無時效限制;和
  • 侵權行為訴訟:從不法行為發生之日或因不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之日起6年。

當然,在民事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下,處理訴訟過程可以幫助當事人取得最有利的結果。請聯繫我們的民事訴訟律師,了解更多我們如何能夠支持您的資訊。

詞彙表

容許查察令:這也被稱為搜查令,是一種法院命令,允許檢查被告或答辯人的處所並進行民事搜查和扣押相關材料和文件。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這是沒有審訊的判決。

執行:在判決未自願遵守且命令的遵守時間已過期的情況下,強制當事人遵守判決的行動。

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如果判定債務人本親自第三方的債權人,這可以是一種強而有力的補救方法執行程序,允許在不經過長期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收集所欠款項。這是一種向欠債人欠款的第三方發出的法院命令,要求其向判定債權人支付款項。

禁制令:這是一種法院命令,用於禁制他人或公司的行為。

判決:這是法院或審裁處作出的決定。

資產扣押:這用於禁制他人或公司使用特定資產,例如其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被凍結。

簡易判決:這是一種允許原告在沒有經過全面審判的程序和費用的情況下獲得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