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調解與仲裁在香港的爭議解決程序中之優勢

在過去的數十年間,香港的爭議解決程序呈現了顯著的進展。現今調解與仲裁通常被視為代替傳統訴訟的首選方案。上述的方案(下稱為另類排解程序(ADR)),在成本、時間效率、靈活性以及保障私隱的方面皆佔有優勢。再者,香港不但作為國際商業樞紐活躍於國際舞臺,更因其健全的法律體制,令香港成爲地區性的另類排解程案的中心。

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由爭議各方自願參與、私下進行的爭議解決過程。調解過程由訓練有素且秉持中立立場的調解員負責從中協助爭議各方溝通,從而達成理想的協議。《調解條例》為調解過程制定了正式的框架,以確保透明度和公平性。然而,調解員通常會按照爭議各方所同意的規則(如有)的基礎去引導調解過程。調解員不會為爭議做出裁決,而是會促進爭議各方解決爭議。

什麼是仲裁?

另一方面,仲裁亦是屬於私人性質的爭議解決程序,但是仲裁的過程則更為正式。爭議各方將爭議事項交予一位或以上的獨立仲裁員。這些仲裁員的性質是獨立的,而且他們通常具備與爭議事項相關的專業知識。仲裁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而且一般會作爲解決爭議的條款納入爭議各方的合約中。仲裁裁決,即仲裁員的決定,不單具有最終效力,且對爭議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其性質類似法庭作出的裁決。

過往,舊有的《仲裁條例》(第 341 章)採用了本地和國際仲裁兩分的制度:一種適用於本地仲裁,另一種則適用於受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所管限的國際仲裁。由 2011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新的《仲裁條例》(第 609 章)則廢除了上述的兩分的制度。目前該條例主要受到《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所管限,從而確保緊貼國際,使本地與海外仲裁程序的用家更容易使用該條例,與此同時,該條例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區域性的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調解與仲裁的好處如下:

  1. 成本和時間效益

    調解及仲裁與訴訟相比更具成本和時間效益。在一般的訴訟過程中,法律費用隨時有可能會大幅增加,特別體現在一些漫長的爭議上,其背後可能會牽涉數次或以上的法庭審訊。相較之下,調解與仲裁旨在更有效率地解決問題,它們所涉及的程序步驟則更少,時間亦更短。換而言之,這代表法律費用以及相關成本會更低。

    關於調解方面,通常所需的法律工作時數較少,從而降低了整體成本。不過,與仲裁不同的是,調解的結果不具任何約束力,可能會導致爭議各方在未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和解協議之前不需要承擔或履行任何義務。

    仲裁一般比起傳統訴訟更為快捷。爭議各方可選擇在特定領域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省卻長篇大論的法律解釋以及技術性的簡報,從而節省成本。此外,爭議各方不能就仲裁裁決提出上訴,只能根據當地法律所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才能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調解與仲裁的另一優勢是解決爭議速度十分快。雖然香港法庭的運作效率迅速,但由於案件數目太多,有時難免在時間上會出現延誤,令到訴訟時間變得更長,尤其針對案情複雜的商業糾紛。

    至於調解方面,過程可以在幾周內、甚或短至幾天內完成,而時間長短則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爭議各方是否願意以協商的方式去解決爭議。

    而且仲裁解決爭議比法院審訊快捷。爭議各方可以商討一個時間表,並且在各方都方便的時間進行仲裁程序,免卻將法院日程納入考量的需要。
  2. 靈活性與控制權

    調解與仲裁的程序比訴訟更有靈活性。在傳統的法庭框架中,爭議各方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規則,而且爭議各方通常在控制時間和結果方面受到限制。但是調解則提供了一個雙方共同合作的環境,使爭議各方對談判過程保持控制權。調解員不會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反而會推動爭議各方討論,從而促進達成各方同意的解決方案。

    仲裁可以讓爭議各方靈活地選擇地點、時間,甚至仲裁所使用的語言。對於香港的國際企業來説這種程度的控制權十分有利,因為它們可以選擇擁有其行業的專門知識的仲裁員,而該仲裁員可具備一般法官可能沒有的專業知識。這對於技術性或涉及特定行業的爭議來説效果立竿見影。
  3. 保密性和私隱保障

    調解和仲裁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們都提供一定程度的保密性。有別於一直對公衆開放的法庭審訊,另類排解程序的方法容許爭議各方對其爭議的細節保密。這種特質在香港尤為重要,皆因企業十分重視敏感商業資料的保密性。

    整個調解過程是保密的。調解過程中所披露的任何資料都不能用於將來的任何訴訟中。這種方式不但促進了爭議各方開放地溝通,更鼓勵爭議各方和解。

    仲裁亦能提供程度類近的保密性。仲裁程序、所運用的證據以及最終裁決均不會向公眾披露,此舉為企業提供其所需的私隱保障,從而保護其聲譽或防止披露其企業戰略與商業機密。
  4. 裁決的可執行性

    香港能夠在全球仲裁的領域上獨占鰲頭,大部分要歸功於香港早前承認《外國仲裁判斷至承認及執行公約》。該公約確保在全球多達160個國家內能夠執行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這對於涉及跨境爭議的企業來說大有裨益。

    雖然調解協議不能自動被執行,但可以在同意命令加入該協議,而法庭可以強制執行此同意命令。換而言之,儘管調解屬於非正式性質,但仍然可以產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果。
  5. 維繫彼此·關係

    調解與仲裁均鼓勵爭議各方合作而非彼此對峙。在許多情況下,爭議各方都希望維繫它們的業務關係,尤其對於勞資、合夥及其他糾紛方面的需求十分真切,因維繫持久長遠的關係對它們來說至關重要。

    訴訟可以是對峙性質的,而且通常會破壞彼此的關係,使爭議各方很難在未來再度合作。

結論

通過選擇調解或仲裁的解決方案,企業可以避免傳統訴訟所帶來的高昂的費用、繁瑣的程序、情緒的困擾以及曝光於公衆目光下,繼而令這些另類排解程序成為香港的法律環境具吸引力的一部分。香港的法院全力支援另類排解程序,而且司法機構亦積極鼓勵當事人在發起訴訟之前運用調解與仲裁的方式去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