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SS 37656,37657/2022 HKSAR v. Yip W.H.一案中,被告被控不小心駕駛以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未有停車(涉及人身傷害)。控方案情指被告的車輛在海洋公園的接送區(下稱「該區域」)撞到了一名交通管制員,隨即離開現場。一旁的閉路電視完整地記錄了整個事件。最終,被告就意外後未有停車獲判無罪釋放。
在盤問期間,該交通管制員承認,任何發生在該區域的意外(包括本案意外)均會由其上司處理,而且他並不知道被告是否接收到該上司指示而離開現場。
在結案陳詞期間,辯方指出,控方未有傳召該意外發生後到達現場的上司作證。而且,閉路電視顯示上司與被告進行兩次對話後准許被告的車輛離開,可能是因為上司曾告知被告先離開現場以避免交通擠塞。儘管辯方承認被告從未向交通管制員或上司提供個人資料(即法律上要求的「停車」),但辯方援引 HKSAR v. Wong Yin Chak,HCMA296/2006一 案,主張與意外有關的各方可以同意在稍後於其他地點商榷相關事宜。因此,若然該上司曾告知被告先行離開,並將完成內部調查後再與被告聯繫,即代表被告已完成上述的法律要求。
裁判官認為,被告在甚麼相關情況下離開現場至關重要。被告有可能收到指示而將車輛移至巴士停車區,而事實上他仍然位於海洋公園的區域內。在五分鐘後,他甚至返回接送區去接載乘客。最終,被告法庭就發生意外後未有停車的指控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本案由 何君雄何翠蓮何君全律師事務所 委託 羅宇軒大律師作爲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
文章轉載自馬維騉大律師事務所的羅宇軒大律師。
[此乃中文翻譯, 一切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