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宗智障兒童特殊學校宿舍的兒童虐待案被判守行為令

在FLCC 1742/2024 HKSAR訴Y.S.W.的一案中,被告身爲一名智障兒童特殊學校宿舍的生活指導員,被指涉嫌襲擊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兒童。控方指,被告因該兒童在活動室內的行為而與其發生爭執。閉路電視則記錄了被告將該兒童推至角落並扇了他一巴掌。當時其他職員亦目擊了該事件。經檢查後,在該兒童的面部發現了傷痕。

儘管《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尚未生效,學校仍將此案件上報至社會福利署以及警方處理,隨即召開了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最終被告被控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傷(下稱「虐兒」)。

在考慮了代表被告提出的表述、證據以及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後,,控方同意在被告同意守行為的前提下撤回控罪。水佳麗裁判官判處被告守行為18個月。

本案由  何君雄何翠蓮何君全律師事務所 的資深合夥人  何君全律師 委託  羅宇軒大律師代表被告Y.S.W.。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將於2026年1月20日生效。該條例要求25類指定專業人員針對疑似嚴重的虐待兒童案件/或可能有虐待兒童的風險的案件向社會福利署以及警方進行舉報,而沒有履行舉報責任者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文章轉載自馬維騉大律師事務所的羅宇軒大律師。

[此乃中文翻譯, 一切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