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香港刑事訴訟程序:從拘捕到裁決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負責在香港進行刑事檢控。任何 被控人都將被假定無罪,除非並直到法庭證明有罪為止。這項基本權利載於香港基本法第87條。 

本文概述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重點關注包括拘捕保釋調查審訊裁決等方面。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果您發現自己牽涉於香港的刑事調查程序,至關重要的是立即尋求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的指引。 

報案

任何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都是報案。這通常由受害者、犯罪目擊者或警察完成。在前兩種情況下,認為自己是犯罪受害者或目擊者的人可以到警察局提出正式刑事投訴。報案警員將進行初步分類,如果認為已發生犯罪,將指派調查員負責案件。緊急犯罪可以撥打999報案,而不太緊急的犯罪,如網絡犯罪,可以在香港警務處的e-Report Centre警察公共網頁上報案。

拘捕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警務人員有權拘捕任何他/她合理相信將被控告或合理懷疑犯有任何法律規定刑罰的罪行(如謀殺)或首次定罪可判處監禁的罪行的人。

被捕人可被扣留調查不超過48小時。如果被捕人未獲警方保釋,警方必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面前接受進一步指示。此外,如果申請了驅逐出境的拘捕和扣留令,警方還可以將被捕人扣留最多72小時。如果您被捕,了解您的權利至關重要 – 最重要的是,您有權被告知被捕原因,有權在接受警方問話時有律師在場,也有權保持沉默。

警方保釋

警方保釋是有條件地釋放被捕人,直到未來的日期和時間,屆時他們預計將出庭或向執法部門報到。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被捕人可能獲警方保釋。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對被捕人提出指控,保釋通常會延長至首次出庭聆訊。

如果獲得警方保釋,警方將要求該人簽署一份合理金額的認罪書。被捕人將被要求在某個日期向警察局報到或出庭,以回應他/她被控告的罪行。在香港,刑事案件從裁判法院開始,之後可能會轉到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

調查

在香港刑事程序的調查階段,警方將收集證據並interrogate證人,以決定a)是否發生了犯罪,以及b)是否由嫌疑人所為。一般來說,犯罪越複雜,調查時間越長。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繼續處理案件,案件將被結案。否則,將對嫌疑人提出刑事指控,他/她將成為被告,並被要求在法庭上認罪(即認罪或不認罪)。如果被告認罪,法庭將聽取求情陳詞並判刑。如果他/她不認罪,法庭將定下審訊日期。

審訊

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和預期刑期,審訊地點將留在裁判法院,轉移到區域法院或移交到原訟法庭(與陪審團一起)。控方將提出證據以證明其案件。值得注意的是,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被告犯罪的事實已達至無合理疑點。被告無需證明自己的無罪。

判決

審訊結束後,法庭(或陪審團)將作出判決 – 有罪或無罪。如果被告被定罪,法庭將聽取求情陳詞並進行判刑。在香港,有多種判刑選擇,包括罰款、社區服務令(CSO)、緩刑和監禁。

如果您被執法部門拘捕,請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團隊聯繫,了解我們如何為您提供支持。我們將與您合作,讓您了解某些策略,這些策略可能有助於確定您是否被起訴或定罪。我們將就認罪問題向您提供建議。如果您決定認罪,我們將代表您求情,以說服法庭作出寬大的判決。

詞彙表

拘捕:依法將某人拘留。

保釋:暫時釋放嫌疑人以換取擔保。這通常以金錢形式出現。

犯罪:構成違法行為並可依法懲處的行為或不作為。

辯護:在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提出辯護以避免刑事定罪。

檢控:檢察官代表社會以公正的方式行事,作為”司法部長”對被控犯罪的人提起訴訟。

判刑:法庭對犯罪者施加的懲罰。

嫌疑人:被認為犯罪的人。

審訊:在法庭上正式提出犯罪證據的會議,有時有陪審團參與。

判決:在審訊或法律程序結束時法庭作出的正式決定或判斷。